的朋友圈里是不是也有許多代購?
他們售賣食品、衣服、箱包、化妝品,
似乎萬物皆可代購。
可是朋友圈里一名“電子煙代購”,
卻因此獲刑。
這是怎么一回事呢?
案情回顧
電子煙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,有人把電子煙當做傳統香煙的替代品,甚至有人認為電子煙是時尚潮流,購買電子煙的人也越來越多。
趙某嗅到了其中商機,從上家錢某處購買國外生產的某品牌電子煙,之后加價在朋友圈銷售,通過快遞販賣至全國各地。經統計,趙某銷售金額高達人民幣14萬元。
裁判結果
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趙某違反國家規定,未經許可經營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、專賣物品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坦白,可從輕處罰;趙某認罪認罰,可依法從寬處理。最終判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,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 (一)未經許可經營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、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; (二)買賣進出口許可證、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;(三)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、期貨、保險業務的,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;(四)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非法生產、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第五款: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,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,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、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、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,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,情節嚴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,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。
溫馨提醒
我國煙草實行專賣專營制度,從事煙草專賣品的批發、零售業務,必須按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,否則銷售金額五萬以上就可能構成犯罪。
電子煙是一種模仿卷煙的電子產品,由煙具和煙彈構成,與傳統煙草通過燃燒煙絲吸食的方式不同,它通過器具的特殊加熱源對“煙彈”中的煙絲或煙草提取物進行加熱,從而揮發產生煙霧。
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的《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》,將IQOS、GLO、PLOOM、REVO四類新型卷煙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。
趙某售賣的某品牌電子煙系IQOS類產品,屬于卷煙的范疇。由于趙某沒有煙草零售許可證,顯然不具備經營銷售煙草專賣品的主體資格,為了利益鋌而走險,必將面臨刑事處罰。
在此也提醒各位煙民,吸煙有害健康,為了您和您的家人,請盡早戒煙!

評論